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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/11/02

妻冒夫名貸款 夫可不償

未具名讀者問:
我的房屋權狀及地契都是自己保管,不知道為什麼我太太可以用房子去抵押借款。
我想請問的是,若太太並未持有先生名下的房屋所有權狀及地契等文件正本,她能否持影本向銀行貸款或申請補發?
如果太太自己不能清償債務,請問是誰要負擔債務?又觸犯哪一種刑責?先生該如何自保?


鄭瑞崙律師答:
基本上在婚姻關係存續中,夫妻一方將另一方所有的房屋及土地,向銀行申請貸款,依據銀行慣例,夫妻須為共同借款人甚至為本票的共同發票人,銀行才會核貸。再者,向銀行申請貸款需使用不動產所有權狀正本,並由真正所有權人親自完成對保程序,因此妻子只以丈夫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向銀行申請貸款,基本上銀行是不會受理的,除非妻子以丈夫的名義申請補發不動產所有權狀正本,但妻子須出具丈夫的印鑑證明及由夫妻共同按捺指印的切結書。


出具正本才可抵押
因此,若銀行人員沒有問題,妻子要用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,以丈夫的名義向銀行貸款而丈夫完全不知情,基本上是不可能的,即便妻子偽造丈夫的簽名通過銀行內部審核,但妻子要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抵押權登記時,依地政機關規定,當銀行為抵押權人時,仍須提出所有權狀正本,才可辦理抵押權登記。若妻子偽造丈夫的簽名及盜用丈夫的印鑑證明,則妻子會觸犯《刑法》偽造文書及盜用印章印文罪,對於丈夫而言,因妻子的犯罪行為所帶來的債務,可主張《民法》上的無權代理不予同意而不須負擔該筆債務。
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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